"父债子还" "夫债妻还"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31:50

“父债子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一种特例,就是子继承父遗产时,对父的债务应当一并继承,承担债务的范围以子继承遗产的额度为限,超出所继承遗产的部分不用承担。当然如果子明确放弃继承父遗产的权利,则对父债没有偿还义务。
“夫债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如果夫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他人有理由相信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对夫债就负有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或妻一方的死亡而消灭,生存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只有妻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与夫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为夫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的,妻对夫债不承担责任,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夫所拥有的份额清偿债务。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有法定条件
1、子女继承遗产后,在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责任。
2、夫妻双方均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不合理 但有例外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 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盈利若为家庭所用 其所欠债务可以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

“父债子还”要看看父亲是否死亡,如果没有死亡就自己偿还,与儿子无关;如果已经死亡,子女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偿还父亲的债务。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子女没有义务偿还。
“夫债妻还”也是没有道理的,不过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还任何一方的债务的义务。

一般说来,夫债妻还合理,以共同财产偿还;
父债子还不合理,子女替父母偿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不合理